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穗府〔2004〕22号

  为了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的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服务业并产生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和无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建筑物进行自身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经营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四、本通告实施之前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业户),未安装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改正。

  五、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六、饮食业户的大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燃料。

  饮食业户的锅炉、热水炉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醇基、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和含硫量在1.5%以上的重油。在天然气进入我市后,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七、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规划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缩间距;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外露空调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冷水塔应当采取防噪、防震、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八、向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集污管网排放污水的饮食业户,应当采取有效的隔油隔渣措施;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饮食业户必须按规定处置经营服务中产生的油脂和垃圾等废物,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将残渣、废物、油烟、废气等排入地下水道。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规划、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