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征拆补偿直管房进行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5〕81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
近年来,因旧城改造和地铁建设需要,被征拆的直管房日渐增多,在这些房产中,有不少经租产、代管产,涉及日后落实政策发还问题。为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征拆直管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补偿直管房的产权交换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如地铁建设、扩建道路)需要异地永迁的项目,由被征拆房的管辖区房管局、机房所、沙面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书,经市拆迁办鉴证后生效。
(二)、属开发公司或者其它单位拆迁的项目,除由被征拆房的管辖区房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书外,还须填写呈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资料,呈报市局产权处审批后,再经市拆迁办鉴证后生效。
二、凡回迁安置直管房由管辖区房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书,经市拆迁办鉴证后生效。
三、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书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签订产权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补偿房屋的方位、朝向、楼层、部位、产权面积,注明拆迁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并要拆迁人出示补偿房屋的设计平面图,作日后移交接管房屋的依据。产权交换协议书应填写一式八份。协议书生效后,原管辖区房管部门存一份,站(队)一份,拆迁办存征地案一份,登记案或代管案一份,拆迁人二份,产权处一份,接管区局一份。
四、被征拆的直管房产,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前必须弄清房屋的产别和产权面积。对产别不清楚的,要与我局产权处共同核准产别;产权面积不清楚或实际面积与档册、契证、现管记载面积不相符的房屋,应进行测绘,报产权处确认面积。对产权不明,无人管理而代管的房产,经核查无法弄清现管房产别的房产,征拆前必须按幢、门牌分别进行拍照、测绘等,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五、在经管期间曾作过扩、加、改或淘汰重建的直管房,凡未办理淘汰重建和建后接管手续的,签订产交协议前应补办手续。
被征拆的双代房、抢修代管房和托管房(含临托房)应书面通知业权人限期办理发还手续。逾期无人提出发还产权的,可直接由辖区房管部门或拆迁人填写代管房申请表,向市拆迁办提出代管申请,由市局产权处审批后实施代管手续。
六、凡征拆直管房属经租产、代管产和产权仍属私人所有的房产,不能以作价补偿。属公产需作价补偿的,要报市局产权处审批。作价补偿款只能用于重新建购房屋。
七、异地补偿的直管房,由接管的区房管部门负责催促拆迁人按约移交房屋,做好接管房验收工作。凡重新接管的房屋,接管验收前应通知拆迁人委托市房地产测绘所对接管房进行测绘,勘定地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产权处放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5年6月2日
附件:
异地补偿房屋产交呈批表
填表日期:
征拆房屋情况 | 坐落 | 测量 区 段 地号 | |||||||||||
产别 | 部 位 | 结构层数 | 建筑面积 | ||||||||||
补偿房屋情况 | 坐落 | 管辖 | |||||||||||
移交时间 | 年 月 | 朝向部门 | |||||||||||
房屋结构 | 建筑面积 | 其中增幅面积 | |||||||||||
是否双权 | 其他说明 | ||||||||||||
拆迁单位 |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 ||||||||||||
区局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 ||||||||||||
市局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原管辖区局、接管区局、市拆迁办、市局产权处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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