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4〕9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见附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监控,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保障混凝土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结合我委近年以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生产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并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明确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类别和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二、工程使用海砂配制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等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海砂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使用海砂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时,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提供该批次生产用砂检验报告,并提供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监管,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生产用砂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混凝土,不予浇筑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五、在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抽检频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的规定,即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海砂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应及时纳入混凝土质控资料。大型建设工程应提升现场监管技术手段,积极在工地现场配备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快速检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对进场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自检。

六、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对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验,并按相应技术指标判定检验结论。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并上报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监督执法抽检,对违规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工程,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的,违规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3〕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期,有媒体报道深圳市一些混凝土搅拌站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为严格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严格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海砂氯离子含量大,对钢筋具有较强腐蚀性,使用未经处理及处理后氯离子含量超规定值的海砂(以下简称超标海砂)配制混凝土,可能会导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将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超标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上。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将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质量关。

  二、严格工程建设使用海砂管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如受条件所限需使用海砂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使相关指标尤其是氯离子含量不超过规定上限值。超标海砂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使用海砂。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应明确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海砂,建立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除进行自检外,按自检总量的30%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保证所使用建筑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用砂等的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对进入工地的商品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迅速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混凝土和超标海砂用于工程上。

  三、迅速开展工地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对商品混凝土、工地建筑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使用海砂进行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检查范围为本地区全部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和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工程建设用砂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本次专项大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严管态势。要不定期抽查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入工地的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用砂,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快速检验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仪器。对抽查发现使用超标海砂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aqglc@126.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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