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地质资料利用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6〕34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利用问题的请示》(鄂土资文〔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进行复制,也可委托该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编制单位进行复制,复制单位可合理收取复制费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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