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地质资料利用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6〕34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利用问题的请示》(鄂土资文〔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进行复制,也可委托该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编制单位进行复制,复制单位可合理收取复制费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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