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广州市建委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5〕7号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就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程(含单建式、附建式及兼顾式)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验收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按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见附件)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列文件资料之一: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批文》《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证》

  (二)不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或其他同意不修建的批准文件。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由负责该项民用建筑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翁锦洪  联系电话:86119835)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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