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烂尾楼”项目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3〕7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的通知》(穗府办〔2003〕6号),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中列举的57宗“烂尾楼”项目,若能在2005年底前盘活续建,并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土地出让金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出让手续的“烂尾楼”,因规划调整或面积增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受让方可按地价标准的50%补交。

  二、用地单位在2005年12月31 日之前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及其逾期滞纳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仍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三、对于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烂尾楼”项目,若用地单位要求重新计算出让时间,允许用地单位补交原来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出让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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