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9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工作。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基本原则为;第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实行逐户监测。这类贷款为现金流可全覆盖、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管理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与协调,确定名单,明确风险承担与问责机制,要逐户关注整改进展和贷款要素的合规性,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第二,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类贷款须设定处置时间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应拟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来补足现金流,或是通过追加股权、土地等合法足值的抵(质)押品以及直接收回等方式,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贷款处置进展。第三,对仍按平台公司处理的贷款要实施严格监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逐户明确地方政府的还债责任。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本息的贷款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制订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措施,必要时应督促地方政府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授信)。

  三是切实加强平台贷款押品、项目现金流和还贷条件以及资产分类、拨备计提的管理。对各类平台贷款要定期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及时补充抵(质)押物,防范减值风险。要持续、动态测算贷款项目现金流状况,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有力推动修订原贷款合同中“整借整还”等不科学条款。建成之后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贷款应立即进入还本期,原则上每年应至少两次等额还本,有的小额贷款可以争取做到每季还本,利随本清,以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严格防止常青贷款。平台贷款到期后不应展期或随意重组,要按照项目现金流、押品价值、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对平台贷款实行严格分类,并做好准备计提。贷款的准确分类、相应的准备计提以及资本权重确定必须与早期风险信号相匹配。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在内部资本管理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项目现金流覆盖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适当调整贷款风险权重和其他经济资本系数,合理确定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水平。

  二、高度关注房地产贷款风险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对二套房贷首付成数应不低于 5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及其用途的跟踪监测,严禁用于购买住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要确保各级分支机构信贷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努力实现属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严防政策执行在机构间、地区间的差别导致监管套利。

  二是严控大型房企集团贷款风险。对于大型房企集团,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大额集中度风险评估应涵盖银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短期、中期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类授信。同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要进行跟踪监测,严密审查集团企业内部与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严防信贷资金转移或挪用。要核实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或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严格控制贷款关联担保,禁止互保。

  三是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对于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一旦资金回笼出现紧张,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贷款和贷款展期。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工作,妥善利用闲置土地信息,对闲置土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未进行相应使用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需向银监会或相应银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四是合理满足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求。在严格把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有效遏制部分行业和企业不良贷款反弹压力

  一是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调控要求,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贷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不同性质的违规建设项目采取限贷、停贷和收贷等适当措施。对于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及授信。对于列入淘汰类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收回并保全贷款。同时,对于合规项目要给予合理的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是全力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名单所列企业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对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积极参与其关停等处置工作,及时开展信贷资产保全。形成坏账和损失的,在进行核销的同时必须核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密切跟踪各地被淘汰企业名单调整变化情况,提前制定处置预案。

  三是大力推进支持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完善内部程序,建立有效的授信通道,完善相应的考核激励体系。通过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加快人员培训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促进支持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高度重视行业信贷风险发展趋势,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预警体系。要密切关注船舶制造、钢铁、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风险波动状况,适时调整行业信贷政策取向,开展贷款组合动态管理;要大力推进银团贷款和行业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建设,及时开展风险预警;要加强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度研究,切实防范过度集中。

  四、注重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是加强银行日常流动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月度日均存款统计制度,科学监测流动性水平,摒弃按月末、季末时点数据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做法。

  二是重视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至少按季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压力测试要遵循审慎原则设定压力情景,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压能力,防范流动性危机。

  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新规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水平。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NSFR)指标充分考虑了市场及异质性压力(银行自身问题造成的流动性紧张)情况、存款保险情况、资金担保情况、批发与零售资金情况、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等等因素,特别是强调了表外业务及非契约性(因声誉风险而承担的资金流出)的资金流出分析,与现行流动性监测指标相比,更精细,也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化对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新指标的学习、理解和运用,从短期、长期两个时间维度上监测本行流动性风险。

  五、不断提升信贷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是深入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发放审慎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事先约定和仔细审查过的交易和领域,要严格设定还贷条件。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条款进行彻底纠正,改为在必要宽限期后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利随本清的科学和审慎做法,做到风险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做损失度量与准备。

  二是大力开展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积极执行国家相关核销政策,着重及早做好地震、泥石流等受灾地区和受损行业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综合经营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综合经营试点的后评价,对于所投资跨业子公司一段时期后管理与业绩仍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集团公司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有所拖累的,就应该坚决退出。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集团并表管理。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综合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风险隔离安排,必须建立严格的机构、资金、业务、信息和人员的防火墙体系。

  四是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贷款转让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不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不但不符合借贷合同法的原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尤其是所谓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明令禁止。

  六、深入推进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按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风险约束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和银行外部基础设施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稳步而深入地推进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

  近期银监会将着力做好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项监管工具的发展建设工作。一是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统一研究梳理我国资本监管政策规则,统筹考虑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规则的要求,审慎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明确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比例水平,对所有银行实施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并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附加资本要求,研究探索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通过资本监管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二是动态拨备率。在风险早期暴露和审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动态拨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同时,要建立激励相容的推动实施机制,一方面银监会将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推动拨备在银行成本中的客观反映,并在资本充足评价中充分考虑一般准备的附属资本属性,另一方面,要区别各类机构风险状况,对于贷款分类偏离度低、不良贷款率低的银行,要制订激励性的过渡期安排和达标安排,着力强化机制约束,鼓励银行充分计提拨备。三是杠杆率。杠杆率的分子将采用一级资本,分母应覆盖表内外所有风险暴露,综合考虑表内风险暴露、非衍生品表外项目和金融衍生品的全额敞口头寸,对银行杠杆率水平进行审慎限制。四是流动性比率。在现有流动性指标的基础上,引进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一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和一年以上长期资金匹配程度进行监测评价。以上监管要求,银监会将在进行深入讨论研究以及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时间表,稳步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

  围绕新制度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对四大监管工具具体规则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银监会,以科学规划推广实施工作。二是加强定量测算,摸清家底。参加新规则抽样测算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抓紧学习国际监管新规则,全面理解填报要求,准确报送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三是分析差距,做好准备工作。此次监管制度建设更加重视推动银行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变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明确自身在资本、拨备、杠杆和流动性指标的差距,分析资产负债或业务结构的弱点不足,更要在发展战略、风险政策、绩效评估与考核等方面加强分析研究,发现内部机制建设中需要改进和提高的薄弱环节,加大银行内外和机构上下的沟通交流,充分进行动员和讨论,积极分析影响,并制定可行方案。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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