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建办〔1994〕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使之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1981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实行了预收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即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工程等,建设单位均应在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交纳一定数量的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保证金如数归还。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即转作补测补绘工程档案资料费用。这项制度的实行,对提高工程档案资料质量,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并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积极有效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各种建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潮,各类工程档案资料的产生和利用数量都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而有关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社会档案意识也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档案保证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对于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及时归档的一项经济制约措施,属于押金性质。它由建设单位从工程尾款(或自有资金)中交付。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后,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二、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3%收取,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

  三、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各市城建档案馆(室)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程档案保证金交押期间的利息只能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城建档案部门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建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保证金为名向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配合,共同监督、检查保证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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