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与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案

行政诉讼->闲置土地查处-> 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与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203行初160号

原告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办公楼203B室。

法定代表人郑卫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宁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险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沙冠华,该局市场管理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色龙涂料公司)诉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千色龙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宁生、王志昌,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的副职负责人徐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沙冠华、江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色龙涂料公司诉称,一、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原告取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为2013A76,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在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即2013年9月23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关于印发〈西联镇甘棠村等村小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韶武府〔2013〕26号)明确了西联镇甘棠村扁石村小组居民的拆迁时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该文明确了2014年7月31日前做好拆迁户的搬迁清场工作,完成地块的移交工作。然而时至今日,上述村小组居民都没有按政府规定的时限搬迁,导致原告无法按原、被告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

二、根据《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6]154号)规定的“须落6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未完成搬迁之前,该项目不得投料试产。同时,根据韶关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韶环科(技)函[2016]8号)明确“同时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600m”及《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255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明确“卫生防护距离为600m。项目600m范围内无敏感点,无长期居住人群。”由于原告购得的上述地块距离西联镇甘棠村扁石坪村小组居民约100米,满足不了原告要投资建设的溶剂型涂料、树脂生产项目600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西联镇甘棠村扁石村小组居民又迟迟不搬迁,导致原告无法按约定期限动工建设。

三、被告曾对原告作出过两份《闲置土地认定书》,分别是2016年10月8日及2019年12月2日,被告在2016年10月8日的《闲置认定书》认定原告闲置的原因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曾承诺督促西联镇政府完成距离该地块约100米的甘棠村扁石村小组的拆迁安置工作,但至今未完成,导致千色龙公司的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树脂生产项目满足不了600米安全防护距离,至今无法动工开发”。然而,2019年12月2日被告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却认定原告闲置的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该宗地闲置”。很明显,被告作出的上述两份认定书是相互矛盾的。被告在2016年10月8日认定原告闲置的原因是比较公正、正确的,而被告在2019年12月2日认定原告闲置原因明显是错误的。

四、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的规定,由于被告有下列行为,造成原告不具备动工开发的条件:第一,被告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第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第三,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综上,原告并非自身的原因闲置土地,而是因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曾承诺督促西联镇政府完成距离该地块约100米的甘棠村扁石村小组的拆迁安置工作,但至今未完成,导致原告的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树脂生产项目满足不了600米安全防护距离,至今无法动工开发。因此,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是错误的,故被告作出的《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催告书》也是错误的,也应予以撤销。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千色龙涂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闲置土地认定书,证明2019年12月2日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是错误的,2016年10月8日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是符合事实的,被告作出的认定书前后矛盾。三、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催告书,证明2019年12月2日的认定书是错误的,则该份催告书也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合同是在《关于印发〈西联镇甘棠村等村小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之后签订的,通知明确了扁石村拆迁时限为2013年5月1日是2014年7月31日,原告是在签合同前知道了扁石村在2014年7月31日前需搬迁完毕才与被告签订的该出让合同,所以没有在合同内约定受让土地需要达到600米安全防护距离的条件。根据被告2016年作出的认定书,闲置原因不是原告造成。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八条,由于出让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实际是由于出让人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开工建设。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环保标准有明确约定,并非被告所述没有约定。五、关于印发《西联镇甘棠村等村小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证明我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是在该方案出具之后,扁石村需要在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搬迁。六、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6]154号),证明涉案土地需要有600米的安全防护距离,在附近村小组未完成搬迁前,不能投料试产。七、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韶环科(技)函[2016]8号),证明涉案土地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600米。八、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255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证明卫生防护的距离为600米,600米范围内需无敏感点,无长期居住的人。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证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的项目不具备开发的条件,应撤销本案的认定书。十、关于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工业用地出让条件说明的确认书、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项目的备案意见,证明原、被告约定涉案土地是建设涂料化工厂的化工建设用地。

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辩称,我局经调查,发现原告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行为,2019年3月11日,我局向原告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原告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15日向我局送达《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但未提供有关佐证材料。2019年5月,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递交了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我局经过现场勘查、查阅原告提供的有关材料,调查核实: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取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为2013A76,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2014年11月17日前开工建设,2016年5月17日前竣工。后根据原告申请,我局同意开工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5日,竣工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6日。但截止至今,原告并未对涉案地块实施建设,原告的行为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且是由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原告提出其拟在涉案土地上开展的《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6000/吨/年溶剂型涂料、5000吨/年水性涂料、1000吨/年原子灰树脂新建生产项目》,根据环保要求卫生防护距离是600米,而目前原告涉案地块东门距离扁石村居民的直线距离约100米,达不到其开展项目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因此造成其不能开工建设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未对扁石村居民搬迁造成。

原告的上述主张并不能成为其闲置土地的合法理由。我局在土地出让方案以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均没有约定原告受让地块后其开工建设需要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达到600米为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是在符合现有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相应的经营项目,而非由行政机关为配合其拟开展的项目需要,满足其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至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21日印发的《西联镇甘棠村等村小组搬迁安置方案》,属于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制定的搬迁安置方案,并非为原告开工建设设置的前提条件。

经调查核实,原告由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我局遂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于2019年12月21日答复给原告,我局的行为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申请报告,三、武江区莞韶产业园甘棠片区9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四、竞买承诺书,五、交地书,证据1-5证明原、被告签订出让合同的事实以及约定开工、竣工的时间期限,后经原告申请,开工时间延至2017年12月5日;交地书约定是按土地现状交付,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等并未约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六、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七、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八、营业执照,九、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十、不动产权证,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6-11证明被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原告提供了有关资料,原告构成闲置土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十二、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证明原告相邻企业并未因为扁石坪村搬迁问题影响动工建设。十三、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送达。十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的证据,原告千色龙涂料公司的质证意见:1、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出让合同是在我公司提供的证据5颁发之后签订的,我公司证据5明确了扁石村应该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搬迁完毕。2、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报告中我公司明确了由于涉案土地附近的村小组没有按要求搬迁,导致我公司无法动工。3、证据3是被告作为出让方单方出示的方案,该方案是在2013年7月29日出示,原、被告签订出让合同是在2013年10月25日,该出让方案是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有的。在该出让方案的第一大项第三小项第五点当中,被告有环保方面的要求,该方案不是约定,而是被告作出的要求。该方案的第十大项第二小项第四点也有环保方面的明确要求。4、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5、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交地书第四点约定按出让合同执行,被告没有按出让合同的条件交付土地。6、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收到该通知之后马上进行了回复。7、证据7无异议,由于扁石村没有搬迁,导致我公司无法动工建设,我公司当时提供了两张照片清晰地显示扁石村离原告涉案土地很近,直线距离仅仅是100米左右。8、证据8-11无异议。9、证据6-11证明内容有异议,由于扁石村一直没有搬迁,且扁石村距离我公司涉案土地直线距离不足100米,不满足环保安全防护要求600米的距离,导致我公司无法开工建设。10、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该情况说明是错误的,被告提供的两家企业虽然是原告临近的企业,但只有原告的涉案土地最靠近扁石村,我公司提供的证据5-7可以证实是由于扁石村没有搬迁才导致原告无法开工建设。被告提供的两家企业距离扁石村较远,不存在防护距离的问题。即使这两家公司存在600米的问题,也不代表原告也要违法违规进行建设。11、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我公司的证据可以证实该认定书是错误的。12、证据14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条件交付土地,按该规定可以撤销被告对我公司作出的认定书。

二、对原告千色龙涂料公司的证据,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的质证意见:1、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2、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二份认定书所认定的闲置原因是管委会曾经承诺督促搬迁,并未记载安全距离600米是双方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3、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4、证据4三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合同并未约定被告交付土地需要满足600米的安全距离,也并未约定原告获得土地以后需要按照其证据6-8显示的项目进行投产。5、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安置方案是武江区人民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征收土地而制定的搬迁安置方案,并非为了原告的生产需要而制定的搬迁条件。该方案作出的时间是2013年9月23日,本案出让合同是在这之后签订的,出让合同未将搬迁安置方案作为前置条件。6、证据6-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生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属于原告自行经营的计划,并非土地出让合同必须要达到该产能项目的要求。能否实施原告计划的项目应当以其所受让的土地规划条件及相关环保要求进行限制。7、证据9三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8、证据10确认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确认书涉及的对象是58号地块,与本案无关,发文时间是2011年,这个时间原告还未获得涉案土块。即使58号地块就是本案的43号地块,该证据也并未有安全距离的前置条件,反而该份证据的说明内容第七点明确规定竞得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并且满足环保要求,在当初扁石村没有搬迁时原告知悉安全距离。备案意见三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我局并未否认原告受让土地是生产涂料等化工用品,该证据可以证明我局要求原告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而我局的规划要求在出让合同有相关体现。该意见可以证实原告总投资3300万元,但并未明确其投产项目和原告证据6、7、8显示的生产项目,也并未明确原告项目需在2016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该意见明确要求原告要符合规划要求建设,也明确了时间节点,并没有卫生安全距离的前置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制定《西联镇新甘棠村等村小组搬迁安置方案》,该搬迁安置方案的总体目标:根据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甘棠片区的总体规划,计划在2013年5月启动搬迁安置工作,安置地点:选址一为甘棠村委办公楼东面,京珠高速公路北面;选址二为甘棠村委办公楼北面,顺景山庄周边。在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工作,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各安置点规划、设计、“三通一平”及建设、搬迁工作,切实解决西联镇新甘棠村、麻份村、扁石村及上塘村4个村小组的搬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单位组成:1、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2、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武江分局;3、西联镇人民政府。拆迁时限: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2013年10月25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人)与千色龙涂料公司(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约定出让人将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为2013A76,宗地总面积20000平方米)出让给受让人,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11月18日前将出让宗地以现状土地条件交付给受让人,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404万元,每平方米202元。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1656元,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16年5月17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补充条款约定受让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气、污水、粉尘和噪音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的标准。等等。

2013年12月6日,韶关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地字第440××××××××01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千色涂料公司,该证记载“用地单位: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用地位置:莞韶产业园甘棠片43号地块,用地性质:三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

2014年1月13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向千色龙涂料公司作出莞韶园管[2014]3号《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项目的备案意见》,主要内容有“一、同意你公司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甘棠工业园内投资建设涂料、油墨、颜料以及类似产品制造项目,具体选址、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生产流程等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二、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600万元,购置设备和其他投资700万元;项目用地面积30亩;项目须在2016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公司自筹解决。三、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的要求,做到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14年5月27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千色龙涂料公司(乙方)签订《交地书》,约定甲方委托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2013A76)进行公开出让,由乙方竞得。土地按现场交付,由甲、乙双方在现场交地,面积20000平方米。乙方按规定缴交成立价款及相关费用后,甲方于2014年5月26日将地块现状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签定交地书后,乙方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

2016年4月21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向千色龙涂料公司作出韶环审[2016]154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对千色龙涂料公司拟投资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选址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甘棠涂料基地内新建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须落6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未完成搬迁之前,该项目不得投料试产,该距离内今后不得迁入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2016年10月8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对千色龙涂料公司作出韶国土资(执法)字〔2016〕306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内容有“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402002012B01389,宗地编号为2013A76,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块,面积为20000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韶国土资(执法)字〔2016〕258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曾承诺督促西联镇政府完成距离该地块约100米的甘棠村扁石坪村小组的拆迁安置工作,但至今未完成,导致千色龙涂料公司的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树脂生产项目满足不了600米安全防护距离,至今无法动工开发,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11月29日,千色龙涂料公司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报告》,内容有“由于韶关市武江区甘棠工业园区的原因,我公司附近的扁石村没有按要求搬迁,我公司没有动工,导致我公司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动工时间已经过期。现特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动工一年,我公司将在这一年内按照要求把企业建好。”

2017年()月23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粤(2017)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782号《不动产权证书》给千色龙涂料公司,该证书记载“权利人: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韶关市武江区××××××××,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061),面积:20000㎡,使用期限:2014年5月26日起2064年5月25日止。”

2019年3月11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向千色龙涂料公司发出韶国土资武(闲调)字[2019]9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内容有“你单位于2013年10月25日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取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2013A76,工业用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约定2017年12月5日前开工建设,2019年6月5日前竣工。经现场勘查,你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规定,涉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开展调查工作。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送至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武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逾期未提供的,将以我局调查结果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证据。”

2019年3月15日,千色龙涂料公司提交《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称我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一直没有动工,主要原因是我公司厂房东面还有大概30多户居民居住在那里。根据《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条储存的条件,与周边环境要求的距离是1000米。而我公司东面与扁石村的直线距离是100米,根本达不到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开业条件,就算我公司建了也无法验收。当时莞韶园区在我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应承扁石村按要求要整体搬迁,但是扁石村到现在还没有搬迁,因此我公司没有办法动工。恳请韶关市相关部门及领导处理好扁石村搬迁工作。

2019年4月22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江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内容有“千色龙涂料公司在2013年10月2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今未开工建设。企业未开工建设原因,据其反映为因扁石坪整村未搬迁,导致企业影响动工建设,无法顺利投产。经了解,扁石坪整村征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与千色龙涂料公司相邻产业有:广东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韶关市合众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韶关市合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两家企业均未受扁石坪整村搬迁问题影响其动工建设和投产。”

2019年12月2日,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对千色龙涂料公司作出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内容有“你方于2013年10月25日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取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块(宗地编号为2013A76,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约定2017年12月5日前开工建设。截止目前,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韶自然资(武闲调)字[2019]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会审会议讨论结果,拟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该宗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0年4月7日,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向千色龙涂料公司发出《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催告书》,内容有“根据我局与贵公司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3),约定贵公司需在2017年12月5日前动工建设。经核查,截至2020年1月24日,该地块仍未动工建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约定,贵公司需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经初步计算,截至2020年1月24日,贵公司需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404万元×780天×1‰﹦315.12万元。请贵公司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2020年出让地块逾期开工违约金收取表》要求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315.12万元。逾期未支付违约金,我局将依法作出要求贵公司支付延期开工违约金的书面决定。”

2020年6月1日,千色龙涂料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一、撤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本院认为,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合法,理由如下: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曾于2016年10月8日对千色龙涂料公司作出韶国土资(执法)字〔2016〕306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千色龙涂料公司取得的韶关市武江区×××××××××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曾承诺督促西联镇政府完成距离该地块约100米的甘棠村扁石坪村小组的拆迁安置工作,但至今未完成,导致千色龙涂料公司的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树脂生产项目满足不了600米安全防护距离,至今无法动工开发。韶关市自然资源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前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该宗地闲置。为此,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了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韶关市千色龙化学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闲置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与千色龙涂料公司相邻产业有广东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韶关市合众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韶关市合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两家企业均未受扁石坪整村搬迁问题影响其动工建设和投产。但是,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对上述两家企业为何能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千色龙涂料公司在韶关市武江区甘棠涂料基地内新建年产6000吨溶剂型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原子灰树脂生产项目须落6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标准,甘棠村扁石村小组的搬迁情况等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便认定千色龙涂料公司取得的甘棠工业园43号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该宗地闲置,属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千色龙涂料公司请求撤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韶自然资(武闲认)字[2019]10号《闲置土地认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三瑞

人民陪审员  茹小英

人民陪审员  曹伟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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