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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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案件情况
广州市某旧住宅楼于2016年2月29日取得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加装电梯的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方某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被拒绝受理。2016年4月1日,方子湾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访事项。
2016年4月12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群字【2016】8号《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称:虽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筹集资金,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我中心于2012年提交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上第二届七次管委会审议,未通过审议。所以,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职工可提取的情形不包括旧楼加装电梯。
方子湾收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复函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穗公积金中心群字[2016]8号《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批准申请人提取本人的住房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其没有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提取公积金事项的细则作为具体操作依据,所以无法办理该等事项。
2017年5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府行复[2016]5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应当为方某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
三、争议焦点
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以没有相关细则作为操作依据为由,拒绝方某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四、行政复议观点
本案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迟迟未能出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细则,不符合行政效能原则,不能以此拒绝办理该等事项。
五、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六、律房律地告诉您
在上位法或上位的政策文件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经办某事项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操作细则为理由,拒绝办理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