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以“危害社会稳定”为由拒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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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作为一个社会维稳综治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行政机关以此为由作为或不作为,一定有着各种理由和考虑,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种自由裁量是否构成滥用,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局

二、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上海市××局批准组建新一届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2008年度卫生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2009年8月14日,周某某向上海市××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高评委”的组成人员名单、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

上海市××局认为周某某申请获取的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一旦公开将危及社会稳定,遂于2009年9月18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第23条等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周某某其要求的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故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周某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海市××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告辩称:根据人职发(1991)8号文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能对外公布,公开2008年度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会危及社会稳定,理由为:职称评审专家具有有限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果公开2008年度的专家名单,将导致专家库名单泄露,容易引发打击报复,或是事先打招呼、递条子的情况,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能否以“危害社会稳定”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公开“高评委”专家名单是否会“危害社会稳定”?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人职发(1991)8号文虽有“评审委员会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布”的规定,但被告将本“期”扩张解释为专家库成员一届二年的任“期”,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限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公开高评委专家名单可能引发的不正之风、打击报复等并非评委所面临的独有的职业风险,抵制不正之风、不畏打击报复是对我国较多行业从业者提出的基本职业要求。由于评委的投票情况并不公开,被告对职称申报者可能会扰乱评委个人的工作、生活,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假设缺乏合理的根据。被告所持理由并不能充分地推导出公开名单会危及社会稳定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负有监督检查卫生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应当保存与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上诉人周某某提出申请时2008年度的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定工作已经结束,故向被上诉人公开2008年度专家名单对2008年评审工作已无影响。高评委成员的投票情况、评审意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评人员知晓评委名单不等同于知晓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上诉人上海市××局关于公开评委名单可能引发打击报复的理由缺乏依据。而且,在评审过程中,得到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申报对象才能通过审定,参评人员以向个别评委打招呼的方式通过评审的可能性不大,上诉人关于公开专家名单不利于后两期评审工作开展的理由依据不足。此外,即使发生有申报对象以非正常手段通过审定的情况,亦不足以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层面。故上诉人以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向被上诉人公开高评委组成人员的信息,依据不足。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第23条

六、律地评析

“社会稳定”作为一个社会维稳综治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行政机关以此为由作为或不作为,一定有着各种理由和考虑,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种自由裁量是否构成滥用,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虽然要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对危及社会稳定的理由所作出的说明,但绝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说明了理由即可,对行政裁量权是否存在滥用的审查,恰恰就体现在对行政机关所持理由是否充分的审查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就是否危及社会稳定所持理由是否充分时,应当更为严格,采用更高的审查标准,才能够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一审法院的判决表明,人保局所称的因信息公开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属于一种较为普遍的职业性风险,故相应的职业人员应负有承受这项风险的义务,而且已有刑法和行政法制度对此予以保障。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指出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与“社会稳定”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则是将“社会稳定”定位在一个影响性更高的位阶上,即“社会稳定”是比行政机关所述后果的影响性要高的事项,因此,人保局所述的后果皆可从“社会稳定”的外延中予以排除。换而言之,二审法院认为,社保局所主张的事项,皆与“社会稳定”无关。

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裁量权,但法院不必对行政机关如何运用裁量权提出意见,也无须在判决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到底是否应当公开作出回答。法院仅需要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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