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修规方案须告示,利害关系人有权知
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原广州市规划局
第三人:A房产公司
二、案情概况
2006年8月10日,B房产公司对黄埔区丰乐北路东侧地段泰景花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送审,取得《关于原则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函》(穗规批〔2006〕162号)。泰景花园第一期开发完毕后,第二、三期用地被依法收回,公开挂牌出让。
2009年本案第三人取得上述第二、三期用地。2009年11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调整原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被告要求其对送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
2010年1月23日至2月6日,第三人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调整进行批前公示并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09)南公证内字第05014号至第05028号《公证书》。被告在该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2010年2月4日,第三人向被告去函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人依据上述文件及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审核该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作出《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穗规批〔2010〕79号)。
后原告起诉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必要的审查、监督义务,作出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穗规批〔2010〕79号)。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原广州市规划局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穗规批〔2010〕79号)违法。
三、争议焦点
修规调整批前公示后再次调整方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是否需要再次公示。
四、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案被告作出的涉案穗规批〔2010〕79号《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的附图及网上批后公示的图纸与其批前公示图纸在地下车库入口等地方存在不一致,而被告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以听证或批前公示等方式在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听取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故被告作出的穗规批〔2010〕79号《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违反了上述规定。
五、案件分析
规划局在审批修规调整方案时,在批前公示后再次调整方案,并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虽然公示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审批确定的方案需与批前公示方案一致的规定,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经确定的修规方案进行修改,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修规调整批前公示后再次调整方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应当再次进行公示。
六、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已失效)第七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三)涉及城市旧区拆迁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申请调整或审批的要求、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七、律房律地告诉您:
修规方案公示后若需要再次调整,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广州市城乡规划公布公示试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等规定再次进行公示。如果规划部门没有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