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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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不服广州市政府作出的《收地决定书》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概况

2006年6月29日,申请人通过挂牌转让的方式从B公司取得白云区新市镇萧岗村青草垅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穗府国用〔2006〕第01000053号),该地块即“柏涛苑”属于商业、住宅楼项目用地。2009年3月13日,原广州市规划局发出《关于对“柏涛苑”商业、住宅楼项目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涉案地块位于白云新城规划绿化视廊控制范围,不再具备继续建设商业、住宅楼的条件。2010年6月28日,原广州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白云新城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项规划成果的通告》,明确该规划中涉案地块规划用途已调整为绿地。2014年5月5日,经被申请人批准,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出《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穗国房字〔2014〕423号)(以下简称《收地决定书》),明确补偿是对前期投入再加上一年期贷款利率,结合土地使用年限予以综合考量,补偿标准是依据《广州市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土地补偿办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出《收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收地决定书》,并以土地置换或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补偿。

经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批准原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收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争议焦点

《收地决定书》中引述的补偿标准和依据是否正确。

四、复议机关观点

(一)申请人提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建设用地给申请人继续开发”的依据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但本案处理未将涉案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适用本案情形。

(二)申请人提出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作价补偿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地决定书》引用的《广州市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土地补偿办法》并未对外发布,仅是内部操作规则,将其引述为补偿标准的依据不妥。

五、案件分析

(一)原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出于对公共利益考虑,有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依职权批准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二)《广州市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土地补偿办法》属于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内部操作规则,并未对外发布而不产生普遍约束力,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地决定书》里引述其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不妥。

六、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七、律房律地告诉您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必须程序上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依法起诉。《广州市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土地补偿办法》对外发布之前,仅是内部操作规则,国土房管部门在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在直接《收地决定书》上引述《广州市收回非企业原因开发受阻土地补偿办法》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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