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房地产档案资料有技巧

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 不动产权属档案查询,政府信息公开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二、案情概况

原告的父亲在解放前购入位于荔湾区某路14号的房屋,原告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此房屋,直至房屋被拆迁时,才发现此房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解放前以何某父亲的名义登记的所有权状及房屋产权变动的档案资料。2014年7月10日,被告以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属建国之前形成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为由,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提供查询:……(三)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的规定,对其作出“不提供查询”的答复书。

2015年8月4日,原告因不服上述答复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处理。

 

三、争议焦点

被告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书是否合法。

四、法院观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书以原告申请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为由不提供查询,但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不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书不合法。

五、案件分析

(一)公民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或者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程序两种途径申请查询房地产档案资料信息,其中,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程序只能提供查询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即非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的档案查询只能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查询以其父亲的名义登记的所有权状及房屋产权变动的档案资料,选择适用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被告作出的答复应当根据并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而被告作出的答复援引的是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程序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答复书不合法。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保该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仅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无规定建国以前形成的房地产档案资料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下位法,规定了查询机构对“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可以不予公开,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第十三条不能作为政府不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形成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信息”的法律依据,被告引述该条款在答复书中作为不公开信息的理由,该答复书不合法。

六、法律依据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律房告诉您:

查询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可适用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程序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而查询房地产非权属登记资料只能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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