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申请政府公开征地补偿款信息

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有权申请政府公开征地补偿款信息

                     —郭某不服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不予公开征地补偿款等信息答复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

被告(上诉人):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二、案情概况

  2013年10月14日,原告郭某作为被征地单位A公司的下岗职工,向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2000〕第222号)征用A公司土地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总额、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青苗补偿费总额、安置补助费总额等信息”。2013年11月1日,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款等信息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向被征地公司发函征询是否同意向原告公开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款等信息,该企业于2013年11月18日复函称不同意公开。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称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2014年初,原告不服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答复。

2014年4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仅以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并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并未举证证明该信息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范畴且不能公开,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一)原告郭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款的金额、支付情况等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四、法院观点

(一)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曾函复原告,告知其房产在涉案拆迁公告范围内,可见原告与其申请公开的涉案拆迁信息存在关联。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了具体答复,原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答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则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征地补偿款的金额、支付情况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原告是被征地单位的原职工且其名下房产在被征地范围内,原告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权利关系人,有权依法向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公开涉案被征地块的征收补偿款等信息。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获被告的具体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有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的规定,商业秘密需要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款等信息不符合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可见该信息不应属于商业秘密。

六、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律房律地告诉您:

征地补偿款等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范畴,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相关政府部门未主动公开或者公开后公民未知悉的,公民有权依法申请政府对其予以公开。

 

 

发表评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