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为须规范,稍有不慎或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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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温蝶梅通过裕丰公司与买家崔小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4030685),出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雍翠路11号202房的物业。投诉人表示裕丰公司的经纪人员未在该合同上签名,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协会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协会对裕丰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处理。

二、处理结果

经协会投诉小组讨论,此案涉嫌违规,故表决将此案移交交监中心进行行政处理。最终,交监中心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以及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规定,对裕丰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经纪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三、律房律地告诉您

本案仅仅由于经纪人员未在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被处罚1万元。从情理上看,确实有点过重(从民事法律关系看,经纪人员未签字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法律有此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且从长远看,这对于完善、规范中介公司的服务行为,推动中介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服务流程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实,除了这个规定外,行政管理上还有许多其他类似细节规定或要求,应当引起中介公司的高度注意。如,档案保管的责任,提示资金托管或共管的义务,及时撤下房源信息的义务,等等。这些都不是中介公司的主要服务内容,或者不是促成交易的主合同义务,但依照合同法属于附随义务,依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属于行政管理要求的行政法的义务或责任,必须做好。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了,还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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