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应守约,违约当追责

行政诉讼->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9日,B中介公司与业主冯某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买卖)》,约定冯某委托B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其名下的位于越秀区物业,售价为7200000元,独家代理委托期从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若B中介公司找到买家并与冯某签订合同,冯某应向B中介公司支付房屋售价的3%作为中介费。2011年7月16日,B中介公司找到了对上述物业有购买意向的买家杨某,并于当日,B中介公司与买家杨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以7200000元的价格购买冯某的物业。《居间合同》签订当日,买家杨某支付诚意金5000元给B中介公司。之后,B中介公司通知业主冯某与买家杨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在2011年7与26日以EMS邮件的方式向业主冯某发出了《关于要求提供收款账户的函》,通知业主冯某提供收款账户收取买家杨某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并在三日内到B中介公司与买家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业主冯某没有按B中介公司的通知收取买家杨某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也没有与买家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B中介公司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发现业主冯某已经将物业转让给其他人。B中介公司要求业主冯某支付中介费未果,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虽然业主冯某没有与买家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将物业转让给买家杨某,但是B中介公司已经积极按《独家代理委托协议(买卖)》的约定履行,B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杨某,与其签订了《居间合同》,收取其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并以EMS邮件的方式向业主冯某发出了《关于要求提供收款账号的函》,通知业主冯某提供收款账户收取买家杨某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并在三日内到B中介公司与买家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业主冯某违约才造成没有与买家杨某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业主冯某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冯某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16000元。

三、律房律地告诉您

本案中业主冯某的违约行为清晰、明确、无可争议,最终被判向中介公司支付216000元的服务费。

本案中,中介公司的行为有理、有利、有节,可圈可点:

1.独家代理协议清晰、明确,价款、佣金、期限、付条件等均清楚明了,无可争议;

2.履行行为适当、规范,无瑕疵。代收5000元诚意金的行为不仅显示诚意,更是一个证据;及时通知卖方收取诚意金并通知在3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尽显中介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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