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造假致房屋过户登记被撤销,行为严重可入刑
行政诉讼->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人:朱某某
二、案情概况
2011年4月22日,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黄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提交了有关房地产登记所需资料。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审核后,于2012年11月15日核准登记,并以申请人的名义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920048413号、920048311号、920048305号、920048411号《房地产权证》。后申请人以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
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公证处公证文书,公证文书显示卢某某作为委托人办理商铺产权转移所有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委托书落款“卢某某”是否申请人所签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31614号《公证书》中落款“卢某某”与委托人指定样本上的“卢某某”不是同一人所写,据此,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公证处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2014年4月,广州市公证处作出撤销(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31614号《公证书》的决定。
复议机关依据认定涉案商铺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文件(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31614号《公证书》被撤销,因此作出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920048413号、920048311号、920048305号、920048411号《房地产权证》的决定。
三、争议焦点
因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基于撤销前的公证文书的房屋过户登记是否也应当予以撤销。
四、复议机关观点
复议机关认为,作为涉案商铺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文件《公证书》被依法撤销,基于《公证书》的房屋产权过户也应予以撤销。
五、案件分析
依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越秀区法院的判决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系提交虚假材料,依法撤销房屋登记并无不妥。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在整个房屋登记以及撤销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过错在于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的申请人。由于工作职责原因,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就司法文书的真伪不做深入的查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责任”),而采用事后补救的方式予以纠正。在发现房屋登记过程中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需依法审查后予以撤销。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 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律房律地告诉您:
公证书因造假等原因被撤销,则基于撤销前的公证文书的房屋过户登记也会被依法予以撤销。此外,如果造假行为严重而触犯刑法,国家司法机关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以伪造公文罪论处。目前,广州市内的登记机关针对公证书造假问题,已与广州市内相关公证处实行联网核查公证书真伪。针对外地公证书、外国公证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料信息,则是通过发函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