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与董织绒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案
行政诉讼->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房改房过户刘金堂与董织绒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系再审申请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旺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织绒。
一审原告:司荣森。
再审申请人刘金堂因其与董织绒、司荣森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安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陕行终335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刘金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王丽,再审被申请人西安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平,再审被申请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于2019年7月9日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询问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刘金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陕行终335号 行政裁定,撤销西安市政府为天地源公司颁发的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363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36309号证)。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案涉土地的初始权利登记证明,已为另案生效裁判认定有效,在未依法征收该宅基地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下,西安市政府实施出让(转让)行为,将该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名义登记颁证给天地源公司,致使案涉土地存在一物两权,该颁证行为违法。2.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其自1994年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至2018年初,与所在地政府没有形成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未收到政府补偿款。其收到的790多万元款项,可能随时被以不当得利为由追索返还。二审法院认为其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进而认定其不具有起诉资格,亦属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西安市政府庭后提交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处理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情况的证据材料,西安市政府一直未予提交,故应由西安市政府承担不利后果。其对此无法质证。二审法院在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形下便作出二审裁定,程序违法。
西安市政府向本院提交意见,请求驳回刘金堂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刘金堂未举证证明其土地使用权系经依法登记,其所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2.36309号证经当事人申请并依法登记,登记档案齐全,该证合法有效。3.本案因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应先提请政府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方可提起诉讼。4.刘金堂的其他主张和证据均不能证明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性。
天地源公司向本院提交意见,请求驳回刘金堂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为:36309号证系其依法申请登记,程序合法,并未侵犯刘金堂的合法权益,刘金堂无权请求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再审申请人刘金堂与董织绒、司荣森不服再审被申请人西安市政府于证而引发,撤销该证系再审申请人刘金堂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为再审申请人刘金堂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从二审裁定事实查明部分所载“西安市人民政府认为,文件批准将包括甘家寨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提供了该文件,但未提供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对刘金堂、董织绒集体土地使用证处理等情况的证据材料"情况看,本案尚欠缺有效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刘金堂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涉及的土地已经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故二审法院以再审被申请人西安市政府为天地源公司颁发36309号证对再审申请人刘金堂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金堂起诉的裁定,构成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刘金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纬华
审判员 华 伟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易旺
书记员 赵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