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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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二、案件情况
王某在某区七经街有单位分配的36平方米平房一套,有无产权登记的10平方米自建房屋一间。2011年该区政府决定对七经街地块实施旧城改造,王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委托评估,该区东西朝向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002元,南朝向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032元。补偿方案对房屋补偿政策作出规定:(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30天之内签约并搬迁者,在被收购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签约搬迁奖励每户每平方米500元,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8元,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户一次性支付4个月;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800元;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就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800元。(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7080元。(三)居住在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进行补助:1、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3、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4、持有收购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收购地居住。”
王某未与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1年8月17日,区政府对王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王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王某房屋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2日,王某向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区政府未予赔偿,王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区政府赔偿有产权房屋赔偿、无产权房屋赔偿、房屋租赁收益、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102万元。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源于国家对王某房屋的征收,而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在确认区政府强拆王某房屋行为违法行政判决中已确认。由于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转化为赔偿责任,转化后的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标准。关于王某的房屋赔偿问题,因房屋被拆除已无法通过司法评估确定其价值,比照与王某被拆迁房屋同期、同幢房屋的评估价每平方米7080元,根据货币补偿政策:36平方米×7080元×1.3=331344元;(45-36)平方米×7080×1.3×0.4=33134.4元;搬家费800元;奖励费20000元;临时安置费42个月(2011年8月-2015年1月)×1000元=42000元。关于自建房屋的赔偿问题,王某自述该房屋属于为加强原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所增加的面积,不能按有产权的房屋予以处理。关于房屋租赁收益损失问题,因已按照临时安置费予以补偿,即不存在房屋租赁收益损失,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及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二审比照王某被拆迁房屋同期、同幢房屋的评估价格每平方米7080元作为赔偿依据,并根据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政策上浮30%、增加补贴面积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已经充分保护了王静的合法权益。王某主张其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应当按照每平方米85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但其被拆除的房屋产权证上明确记载用途为“住宅”,且王某本人并未将该房屋用于经营,而是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不属于按照商业用房补偿的情形。故王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10平方米无产籍自建房应予赔偿。但是,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收购范围内居住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方可进行补助。王某在一、二审中自认,10平方米自建房系为加强原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建造的厨房和卫生间,不符合补偿方案规定可以予以拆迁补助的情形。故一、二审判决对王某自建房屋部分不予赔偿,并无不当。王某还主张其房屋作为商业门市出租,收益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王某的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属于商业用房,故不存在赔偿其商业用房收益损失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确定给予王某临时安置费,公平合理。王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争议焦点
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院观点
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方案为依据确定,房屋性质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依据确定。无产权房屋能否赔偿依据补偿方案设定的条件确定。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六、律房律地告诉您
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首先需要通过司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后,政府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转化为赔偿责任。最后,确认赔偿责任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转化后的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标准,法院通常以补偿方案作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