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炎佳、冼淦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合同效力案
民事诉讼->宅基地买卖、合建纠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林炎佳、冼淦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5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炎佳,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朱建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冼淦辉,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惠玲,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林炎佳因与被申请人冼淦辉、李惠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炎佳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将宅基地分配指标转让给林和章,再由村集体组织执筹抽签确定所分配的宅基地面积和位置,是属于村宅基地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审判决直接认定“实质为转让宅基地协议”于法不合,也与该村大量的这种宅基地分配方式相矛盾。(二)二审判决将其认定为非法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导致该村大量的已分配的宅基地面临非法风险,这种做法,只能增加并扩大村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间的矛盾,并不能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据此,林炎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关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申请人的自述,林和章家庭收购了多处宅基地,其分配的宅基地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故案涉宅基地转让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其次,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无偿性和非流通性等特征。案涉宅基地的具体位置不确定,亦无地上建筑物,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再次,案涉宅基地转让合同虽约定冼淦辉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林和章,但申请人未能证实冼淦辉已经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其诉请确认案涉宅基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缺乏事实依据。最后,转让宅基地分配指标即意味着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关于本案仅为转让宅基地分配指标的主张,理据不足。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宅基地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林炎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炎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洪春
审判员 陈志坚
审判员 钟锦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麦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