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不得设置违背公平竞争条件
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一、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然气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3年8月,国土房管局发布公告出让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9幅地块,土地用途为加气站用地。在《竞买须知》中规定: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重庆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
本案一审原告××天然气公司申请参加该宗地的竞买,但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而被告知无法报名。而××商贸公司则持有该批准文件从而参加竞买,并取得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
××天然气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要求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行为违法。
法院另查明,重庆市经委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只向××商贸公司一家单位核发了上述批准文件。
三、争议焦点
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的将“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设定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是否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经委系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经营加气站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权进行资质审查。被告国土房管局对于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竞买人均应准许其参加竞买,但被告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却要求报名者提交市经委同意其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增设的该限制性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故判决确认被告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要求提交批准文件作为参加竞买的限制性条件违法。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六、律地评析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气站系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其市场准入属于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也规定了在出让公告或者竞买须知中应当包括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但是,上诉人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的要求并非将竞买人是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而是将土地招拍挂出让之后,土地竞得者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定点建设的手续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实质上限制了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买,增设了参与竞买的限制性条件,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的规定。显而易见,将加气站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加气站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导致没有获得批准文件的企业丧失参加土地竞买的权利,这就使土地“招拍挂”失去了意义,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