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有权属争议的土地颁发使用证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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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县政府
第三人:××县农业局
二、案件情况
1993年,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59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土地争议。
1997年3月,被告县政府作出(1997)13号批复,将三福荒塘26亩土地安排给第三人县农业局,而原告的250平方米土地被包含在26亩土地之中。
1997年4月,被告向第三人颁发14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460号证),总面积10874.25平方米。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1997)13号批复违法。
2014年3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向第三人县农业局颁发1460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县政府辩称,给第三人县农业局颁发1460号证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争议焦点
县政府向第三人县农业局颁发1460号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决
县政府并未提交关于本案争议地已进行处理的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争议地未处理。此时县政府便将包含争议地的土地颁证给县农业局,显然程序违法。
五、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八条
六、律地评析
本案法院从程序违法方面指出了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之处,其依据为《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中,《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本案中,原告依据之前的行政判决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县政府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争议已经解决,因此县政府向第三人农业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便是不合法的。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解决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调查清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而被告辩称其“给第三人县农业局颁发1460号证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是要从源头上否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