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管理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A经济联合社
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
二、案情概况
2012年5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拟对广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总登记。上述通告发布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为涉案的宗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原告A经济联合社的时任负责人莫某、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的时任负责人何某以及C经济联合社的时任负责人霍某参与了涉案宗地的指界,并对该宗地的四至及权属均无异议。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地籍调查终结后,于2012年9月23日审核出具了《地籍调查表》,表中载明土地权利人为“B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实际面积为7527平米。参与指界的何某、莫某、霍某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涉案宗地的界址线及相邻关系,并加盖所属经济社的公章。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对涉案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结果的审核意见为“本宗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相邻双方无争议,调查结果符合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
2012年10月20日,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向被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下称番禺区分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提出将涉案宗地所有权登记于“B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申请。B经济联合社还一并提交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原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加盖意见的具结证明和宗地图。2012年10月26日,番禺区分局在B经济联合社公告栏张贴了公告以及在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发布了公告,对B经济联合社的农民集体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了公告,并对涉案地号、土地所有者、权属性质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番禺区分局大岗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公告上加盖了“公告期间无异议”的意见。2012年11月29日,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具了《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受理了B经济联合社所有权总登记申请。原广州市国土局经对B经济联合社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制作了土地登记审批表,拟同意给B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意见。广州市国土局于2013年1月30日向B经济联合社颁发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014年7月25日,原告认为被告将应该属于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违法登记到第三人名下,遂提起本案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一)在地籍调查过程中,涉案宗地的边界四至及权属是否清楚;
(二)广州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院观点
(一)本案在地籍调查过程中,涉案宗地相邻的地块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均参与了土地指界,对涉案宗地界址、权属进行了确认,并在《地籍调查表》中加盖了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该确认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表现,负责人职务行为即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二)B经济联合社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后依法受理了其申请,之后番禺区分局对拟进行登记的涉案宗地在B经济联合社当地及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向公众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广州市国土局经审核拟同意报政府同意后,核发了被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登记发证行为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三)本案经法院现场调查,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之所以在原告A经济联合社的范围内占有涉案的土地,是因为双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生过土地置换。经现场确认,现在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的传统耕地上有一块土地是由原告A经济联合社所有并由该村村民耕作使用,面积与性质与涉案宗地相当,所以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拥有涉案宗地是有历史事实根据的。
五、案件分析
(一)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涉案宗地相邻的地块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均参与了土地指界,对涉案宗地界址、权属进行了确认,并在《地籍调查表》中加盖了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所以,涉案宗地的边界四至及权属清楚无误。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总登记可以单方面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及该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该办法的规定的,受理其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在申请人所在地及信息公开网站等平台对拟登记的宗地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审核后拟同意核发《土地所有证》的,报人民政府后,核发《土地所有证》。本案中,被告的受理申请和核准发证等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并无违法。
六、法律依据
(一)《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
(二)《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四)《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五)《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七、律房律地告诉您:
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应当确保土地边界四至及权属清楚,同时程序上合法无瑕疵,并保留所有程序的证据材料,以防出现权属争议纠纷。
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纠纷,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人不但要准备应诉所用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还应尽可能把争议背景介绍给法官,如本案中的第三人B经济联合社和原告A经济联合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进行土地置换的背景,有利于法官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