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是法定,切莫提供假消息——经纪人提供补办社保假消息,赔了夫人又折兵!
民事诉讼->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公司如实告知义务纠纷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买家靳某(投诉人)通过广州市金塰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经纪人黄泽龙与业主陈小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银利街115号901房的物业。
买家靳某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经纪人黄泽龙却承诺可通过补办社保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若不成功愿意返还除补办社保的7500元成本费以外的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事后,买家靳某向经纪人黄泽龙支付补办社保费45000元及按揭费3200元。但是,在签订合同后,由于补办社保不成,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履行。
买家靳某(投诉人)认为经纪人黄泽龙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其签订合同,遂于2014年7月21日向协会反映上述情况,要求经纪人黄泽龙退还补办社保的成本费7500元及按揭费3200元。
二、争议焦点
经纪人提供可以补办社保的虚假信息并承诺代为办理的行为,是否违法?
三、处理结果
经协会投诉小组会议审议,认为经纪人黄泽龙收取费用,协助买家靳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及《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313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经纪人黄泽龙给予诚信扣分及对外曝光的自律惩戒。
四、律房律地告诉您
从民事法律关系看,经纪人违反了《合同法》第425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不但不能请求报酬,如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从行政法律关系看,经纪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外,还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理。
点评:祸从口出须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