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忽悠”法不容,查证属实须承责

民事诉讼->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学位房纠纷,中介公司如实告知义务纠纷

一、基本案情

雷某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欲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雷某宣传推荐杨某的房子属于“学区房”,并口头承诺可以上某个学校。雷某听信中介公司的宣传,与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雷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雷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雷某不应向其支付中介费。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雷某对于购买房屋存在着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雷某难以判断房屋真实情况的弱势地位,将紧邻学区房的非学区房进行虚假宣传,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作出可以上学的虚假承诺,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律房律地告诉您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每个案件中的关于“核查报告义务范围”的认定可能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区别,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说来,中介公司知晓的可能会对当事人交易(是否交易以及交易价格或者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其他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均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购房人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个特定学校的学位,这是订立中介合同的根本目的,中介公司对此心知肚明。但为了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经纪人员不但隐瞒了交易标的房产不带有某特定小学学位的事实,还主动提供虚假消息,谎称该房产带有某小学学位,主观恶意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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