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有瑕疵,服务费用当酌减
民事诉讼->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廖智毅
二、案情概况
2014年4月16日,在中原公司促成下,廖智毅(买方/乙方)与案外人深圳市和融投资有限公司(卖方/甲方,以下简称和融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129.06平方米;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地产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成交价为332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楼款并办理交易手续,签订本合同时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首期楼款(含定金)2330000元应在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天内付清;银行同意贷款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990000元由乙方申请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银行实际贷款额与乙方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乙方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时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甲乙双方保证按规定办妥网签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顺利完成交易;乙方知悉限购及贷款新政,确保可提交合格资料文件(如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户籍证明等)以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等。
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廖智毅签署了致中原公司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内容为廖智毅是案涉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现确认经中原公司独家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成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此,廖智毅同意支付33200元予中原公司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本确认书自廖智毅签署之日生效,廖智毅并承诺于签署确认书之日付清上述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将按0.1%/天支付违约金等。中原公司在上述确认书的左下角空白处书写“本公司确认以上内容”的字样并加盖其印章。
2014年7月30日,中原公司向廖智毅发出《关于敦促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函》,要求廖智毅在收到该函之日向中原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3200元。
2014年8月2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廖智毅名下。
2014年8月8日,中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廖智毅向中原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3200元,以及支付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以33200元为本金,以每日0.1%为标准,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至廖智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廖智毅承担。
经查明,中原公司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及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1404007041X号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载明:买卖双方确认案涉房屋总成交价为3477000元,并独家委托中原公司按3477000元进行该物业的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如网签合同内容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该网签委托确认书无买卖双方签署的具体日期。《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的价款总金额是3477000元,其中990000元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尾部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有签字盖章,但日期一栏均为空白。该买卖合同“说明”第11条载明: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偷税漏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丙方(中原公司)义务和责任”约定,丙方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甲乙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因丙方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丙方应当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一、廖智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3200元;二、廖智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违约金(以33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廖智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3240元;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全额支付服务费。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原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考虑本案事实,案涉房屋交易买卖双方签过两份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交易价格为3320000元,此为双方实际交易金额,但用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价格却为3477000元,可见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未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两份合同均载明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额度为990000元,但事实上并未依此操作,借款手续的办理实际延缓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流程,出卖方所收首期款也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无签署时间,这与中原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不相匹配。必须指出的是,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中原公司促成的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合同签字认可,对纠纷的产生亦应承责。鉴于房屋买卖交易业已完成,廖智毅向中原公司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以七成负担为宜。
五、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从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专业水准不符考虑,判令酌情减少委托人廖智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未如实申报交易价格;
二、银行贷款手续的办理实际延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过户流程,出卖方所收首期款也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无签署时间,这与被上诉人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不相匹配。
由于中原公司未遵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法院判决酌减服务费,合法合理。
六、律房律地告诉您
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也应当具有专业水平,如果服务质量有瑕疵的情况,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酌情减少服务费,就是中介公司由于其服务不够专业引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