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约,中介公司该咋办?送达依约定,任性须担责
民事诉讼->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孙惠珍、岑兴业
第三人:周满红
二、案情概况
2015年4月10日,远见公司与周满红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远见公司独家代售涉案房屋,独家代理委托期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5年4月20日,孙惠珍、岑兴业(买方)与远见公司(经纪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确认书》(NO.0004417),约定孙惠珍、岑兴业以1860000元的价格向第三人购买涉案房屋;孙惠珍、岑兴业同意在签订该确认书时交付人民币10000元给中介方代为保管,作为购买该物业的诚意金。若该物业业主同意前述各项交易条件的,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中介方并无需本人另行指示,可将此诚意金转交给业主,该诚意金自业主收到时即视为购房定金的一部分。业主收取定金后本人即确认成交,并确认与业主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本确认书在本人与业主之间具备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若中介方在2015年5月5日前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签约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业主承诺,代保管的诚意金应无息退还给本人,但在上述期限之前本人不得要求中介方退回诚意金。
2015年4月20日,孙惠珍、岑兴业向远见公司支付了诚意金10000元,2015年4月23日远见公司向周满红转交该购房金10000元。2015年5月15日,周满红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2015年5月12日,远见公司以孙惠珍、岑兴业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孙惠珍、岑兴业向远见公司连带支付报酬人民币55800元;2、判令孙惠珍、岑兴业向远见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孙惠珍、岑兴业承担。
远见公司提供了2015年4月27日下午15时02分其公司经理王仕容主叫岑兴业手机号1591870826的通话录音光盘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远见公司已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孙惠珍、岑兴业签署相关的《房屋买卖合约》。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但确认在2015年4月27日15:02和15:55这两个时间点岑兴业与号码为15323318570的手机通过电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驳回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
被告孙惠珍、岑兴业是否需要向原告远见公司支付报酬。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远见公司虽与孙惠珍、岑兴业签订了《房屋买卖确认书》,但尚未促成孙惠珍、岑兴业与出卖人即周满红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按照确认书的约定,远见公司应通知孙惠珍、岑兴业于物业业主收取定金之日起5天内签署房屋买卖合约,但远见公司并没有按确认书第七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孙惠珍、岑兴业发出签约通知。远见公司主张于2015年4月27日下午15时02分通过其员工王仕容主叫岑兴业的手机号1591870826已完成相关签约通知,但岑兴业在通话中明确表示不购买涉案房屋。为此,远见公司提供了相关的电话录音光盘及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法院结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本院采信原告所述被告拒绝签约的事实主张。
但,依远见公司的主张,被告在4月21日的微信群聊中已经明确向上诉人表示不再购买涉案房屋,就已构成违约,远见公司在明知被告已拒绝购买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于4月23日将1万元诚意金转交给了周满红,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远见公司用电话通知方式亦不符合双方在《房屋买卖确认书》所约定的通知方式,即远见公司并没有按《房屋买卖确认书》第七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孙惠珍、岑兴业发出书面签约通知。鉴于远见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其已按照《房屋买卖确认书》第七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孙惠珍、岑兴业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现远见公司主张孙惠珍、岑兴业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55800元,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五、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未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即中介方远见公司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未签合约的原因,被告主张是因原告一直未发出签约通知,原告则主张是因被告拒绝签约,法院经审理采信原告的意见。但是,原告在被告签署《房屋买卖确认书》的次日即表示不买房而构成违约情况下,仍将诚意金转交给业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规定。此外,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通知方式不符合《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这与原告远见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并不相称。故,法院对原告远见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七、律房律地告诉您
(一)买方违约拒签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须冷静应对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对方违约时,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委托方违约拒不签署合同的情况下,还“霸王硬上弓”,将委托方托管的10000元作为定金交给卖方,企图造成成交的事实,性质上是非常恶劣的。
(二)送达依约定,任性须担责
中介方通知委托方时,如有约定,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确认书》等文件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达,否则发生纠纷时,法院很有可能对其他送达方式不予认可。
综观本判决,法官是基于中介公司严重缺乏诚信,主观恶意大,再加上操作不规范,才作出如此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