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有边界,超出范围法不容—租赁商铺不能开办餐饮,谁之过?
民事诉讼->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公司如实告知义务纠纷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冯先生通过原告满堂红公司出租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之商铺,并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冯先生承诺支付中介费。合同签订后,因租客承租物业系用于经营餐饮,而物业管理处提醒租客注意之前有商户因经营餐饮的油烟而被投诉,租客遂放弃承租并拒付代理费。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冯先生及租客(另案处理)支付代理费。
庭审中,冯先生以中介方未尽详尽报告义务为由抗辩,并申请租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先生作为业主理应清楚或有义务了解清楚其物业的用途范围,由于租客出庭陈述中介方隐瞒承租物业限制餐饮经营的内容与另案中的陈述存在矛盾,法院对租客的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判令冯先生向满堂红公司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
三、案件评析
中介方固然应当将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客户报告,但客户本身亦有了解交易相关信息,中介公司仅能就众所周知或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而获悉的信息向客户报告,至于物业特有的、内在的、非公开的信息,仍需要产权人负责披露。本案中,冯先生作为业主,对自有物业了解的程度和义务是高于中介公司的,中介公司只需将所知悉的信息核实后如实报告,即告完成中介方之义务,客户不能以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未完全履行而拒付佣金。
四、律房律地告诉您
本案判决认定中介公司核查报告义务的范围为:众所周知或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而获悉的信息,物业特有的、内在的、非公开的信息,仍需要产权人负责披露。
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这个判决并不能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事实上,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每个案件中的关于“核查报告义务范围”的认定可能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区别,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说来,中介公司知晓的可能会对当事人交易(是否交易以及交易价格或者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其他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均应当如实告知。
举例:杭州凶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