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

 

  一、征地受限及其应对

征收集体土地,是各地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收储来源。在新《土地管理法》生效实施后,征收集体土地将受到严格限制:条件提高、补偿上涨、程序严格、要求严厉。

(一)深化“成片开发”的认识与理解

《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列入公共利益范畴,这是在征收集体土地领域为土地储备留下的最后的空间,要善加利用。

一般说来,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成片开发”:

1、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需要成片连片用地的;

2、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需要成片连片开发建设的;

3、为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等成片连片征收的;

4、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城市人口、经济增长对土地的需求,需要另辟新区开发建设的;

5、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不以农业生产为主业的“城中村”,可以整体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旧村改造。

(二)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做好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新《土地管理法》新增的要求,是规定动作,不可或缺。建议制定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对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差别化风险评估:一般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可由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开展;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需明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报告作为征地报批审核的重要依据。对于重点项目对象的界定可以参考山东禹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征收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涉及大面积房屋拆迁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预公告不但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还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做好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仅要与所有权人签署,还要与使用权人签署,工作对象增加了,工作要求提高了,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提高补偿标准

针对土地补偿费与补助安置费,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

针对宅基地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社保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更加清晰明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八条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但实践中对于“政府组织实施”有认识上的分歧,导致该条款的适用遇阻。

《土地管理法》将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旧城区改建”列入公共利益范畴,有利于加强“收回存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有利于土地储备机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推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的收储。

三、探索收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放开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市场中的比重会逐步上升。集体建设用地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土地储备机构不应缺席集体建设用地的储备与开发,可以考虑收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不仅是土地储备机构拓展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也是帮助集体所有权人推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

一是土储机构自身的需要。随着“三条线”的划定,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总体上日趋收紧,可供收储的国有土地越来越少。为了拓展储备范围,应当重视集体建设用地。

二是推动流转的需要。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政府依法具有规划、土地管理职能,如规划功能、指标配置,建设用地规模、计划指标的落实,都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没有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获取一定收益,预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将会是雷声大、雨点小。

三是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能力的需要。土地的流转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土地储备机构的帮助,作为所有权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地组织流转等相关工作。

四是解决规划土地管理难题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入市流转的规定,将对城乡规划工作构成挑战。由于规划审批与国有土地出让均由政府掌握,出于土地收益最大化或土地财政的考虑,政府自然倾向于将商品住宅、商业旅游等高价值的规划功能和容积率配置于国有建设用地,而绿地、公共设施、工业等低价值功能和较低容积率配置于集体土地,比如禁止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商品住宅或房地产开发。作为一个理性的政府,在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此操作完全可以理解。这无疑会影响“同地同权”的落实。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如何实现“同地同权”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规划上的“同地同权”。握有规划权的政府如何克服同时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角色冲突,这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现行体制下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办法,就是土地储备机构积极介入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