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土地储备制度

一、体制机制

(一)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2、储委会职责

审议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

(二)收储主体:

1、资格要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2、具体机构: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区土地开发中心(征地办公室、征房办公室)。

(三)市、区分工

1、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1)统筹、指导和监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

(3)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2、区级土地储备机构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市、区分成

1、区投资收储的土地:

(1)增城、从化、黄埔(萝岗)、南沙:出让收入市里不分成。

(2)花都、番禺:市15%,区85%;

(3)其余各区:市30%、区70%;

2、市投资收储的土地

(1)没有委托区实施的,区不参与分成;

(2)委托区实施的,市95%,区5%(其中4%是分成,1%是年底核算的奖励)

3、市、区共同投资收储的土地

出让收入分成按照市、区投入比例,由储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规划计划

(一)编制部门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两级的规划、计划的编制,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配合。

(二)周期

五年一规划、一年一计划。

(三)计划的分类

1、红线储备:

(1)完成标志: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

(2)效力:纳入土储范围并实施规划管控,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与红线储备有冲突的,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2、实物储备

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土地使用权回复所有权,并清理或理清了地上的各种权益。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其他财政资金。

2、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二)资金支出

1、前期费用:调查、论证(经济可行性与政策法律可行性)、策划、立项、规划编制、收储初步方案等;

2、实施费用:土地价款、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3、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这些设施在移交前发生的管养费用。

四、收储实施

(一)实施主体

区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任主体,具体实施单位是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或街道等。

(二)实施内容

1、编制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收回、收购等);

2、勘测定界、测量清点、委托评估;

3、落实村留用地、复建安置用地;

4、办理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土地平整、土地检测修复、用地报批、产权注销或用地结案、场地看管、社会维稳、资金支付及核算等。

(三)政府购买收储实施服务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叫“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共利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在房屋征收领域,政府可以面向社会采购动迁公司提供征收实施的服务吗?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第七条专题规定了“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探索采购政府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服务。

《广州市城乡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服务企业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房管〔2017〕2395号)

五、前期开发

(一)前期开发的内容

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含公共服务设施。

(二)前期开发的主体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

(三)储备宗地外的前期开发

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设要求,按照市、区分工与部门职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建设维护计划,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同步推进实施。

六、入库管理

(一)管理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

2、委托属地政府管理

3、委托原权属人管理

4、政府采购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二)储备地的临时利用

1、审批:由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

2、期限:不超过二年;

3、临时使用费: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评估确定;

4、用途: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不得建设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不得违法违规倒放淤泥渣土、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