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的修改

  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执法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

  一、多部门执法: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外,引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主体。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两个方面:

(一)破坏耕地行为的查处

1、新法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旧法,此项工作完全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广州市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8号)量化基准表第6项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新法规定不是非常清晰,工作界面的清晰区分,是落实责任、执法到位的前提,这需要土地与农业部门进行认真研究。

(二)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此规定比较清晰,凡宅基地的事,除了不动产登记与规划外,都是农业农村部门的事情了。

三、具体条文的表述进行调整

见附件

四、第八十二条的变化

第一句的内涵与旧法第八十一条比较发生了变化。

增加第二句话,即增加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执法检查的内容。

(花都区三东村古谷房地产公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