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经营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什么是物业?

  市属企业拥有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位于我国境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什么是房屋?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二)房屋所在地

  我国境内,境外的房屋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参照执行本意见。

  (三)适用的行为

  租赁行为

  (四)例外情况

  1、企业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2、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停车位、公建配套等特殊物业租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租期

  (一)不超过6年

  一般不超过6年。

  (二)6-12年

  条件:承租人需要对物业升级改造需要较大投入,且充分论证规范决策。

  (三)超过12年

  1、特殊事由:公共利益、市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或其他扶持政策等;

  2、特别程序:切实做好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事前按资产管理关系征询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租赁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上报文件包括物业权属证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外部专家评审结果、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等。

  三、招租

  (一)招租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二)公开招租的形式

  网络竞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三)进场公开招租

  1、物业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2、位于广州市内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

  3、位于广州市内上述四区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物业;

  4、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租赁,不适用以上两点,市属企业结合租赁物业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应委托进场交易的物业标准(价格、面积等)和租赁流程,并严格落实。

  (四)自行公开招租

  1、适用范围:必须进场公开招租以外的物业租赁。

  2、原则:公开竞价、择优;

  3、信息进场:招租信息须全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平台“挂网”规范发布;

  4、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租赁,未达到企业制定的应进场交易的标准或当地确无“场”,企业应按照公开竞价、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在当地市级及以上的公众媒体、信息平台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开招租底价

  1、确定底价的基础:应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

  2、确定底价的程序:属于市属企业物业租赁的,由市属企业按程序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属于下属企业物业租赁的,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属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确定承租人

  1、价高者得;

  2、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按企务公开要求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

  3、无报名者的,经市属企业审议决定,可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4、仍无报名者的,可由市属企业按程序自主决策重新公开招租。

  (七)不公开招租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租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租赁;

  2、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含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物业租赁;

  3、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及驻华使领馆办公、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物业租赁;

  4、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严禁以连续短租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5、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特殊物业租赁。

  除本条第2点情形以外,其余不公开招租物业严禁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