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管理体制调整
(一)管理部门调整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了农业农村部负责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具体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1、限于宅基地,不包括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
2、负责事项为改革与管理。其中的改革主要指宅基地的“三权分置”等宅基地利用、流转的制度创新;管理主要指与改革有关及与农业、农民有关的事项,如一户一宅,宅基地的利用管理等。
3、不包含不动产登记与规划管理事项。
总的来看,农业农村部门熟悉农村工作,而宅基地极其敏感,由其负责宅基地的改革,是合适的、稳妥的。但是,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改革与管理”,不是“管理与改革”。另外,上述《通知》列进了“合理布局”,似乎隐含着农业农村部要在宅基地规划管理上有所作为。
(二)审批权下放
《土地管理法》原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这个规定极不便民。新《土地管理法》将该条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删去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
疑问: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包含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五项
二、宅基地改革的方向
总体方向:可流通、市场化,但要突出一个“稳”字。
住房的特殊性:兼具财产属性与保障功能。住房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与商业、办公用房作为单纯的财产不同,住房天然具有保障功能。应当谨慎对待住房问题,如当下处理国有土地上住房在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的问题,就极为谨慎。“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保障功能更为突出,农村的宅基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等,更需要慎重对待。越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越需要慎重对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宅基地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明显。目前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探索发挥宅基地财产属性的努力。但很不成熟,因此,未能进入新《土地管理法》。
三、宅基地多样化利用与有限流转。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了安排。
(一)宅基地的退出机制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里的“退出”是指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依法”是指承接宅基地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
1、盘活的主体:
各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返乡人员,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
2、盘活的方式:
多种方式:自营、出租、入股、合作、委托经营等。
3、盘活的方向
引进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综合整治: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禁止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有限流转
以上盘活利用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出租、入股两种方式,尤其是入股。政策文件中的“入股”有三种含义:一是作价入股,成立公司,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二是作价入股,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三是债权式联营,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作价入股方式通常为了引进、经营产业需要,所以,虽然入股会引起产权转移,但仍符合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方向。
四、首次规定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本质上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存在着农户客观上无法分到宅基地的情况。对此,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可以采取的措施大概是建农民公寓,或者提供安置房(征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