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补位作用

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第16点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主体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

如前所述,第16点创设了以“多数决”为基础,“政府裁决、司法裁判”的破解动迁僵局的模式,如果顺利落实到位,可以有效解决“钉子户”难题。但这种模式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是一种探索。如果经过探索,未能按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仍难以推进,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则可以申请政府征收(或收回),并给予前期费用合理补偿。

  无论是对旧改而言,还是对改造主体而言,这都是利好。对项目而言,政府接手后,运用征收(或收回)的法定强制权力实施动迁,可以防止项目烂尾;对改造主体而言,可以不至于“血本无归”地退出。东莞、珠海等市的政策文件均规定了改造主体经认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动迁,否则取消改造主体资格,项目在若干年内不得再申请“三旧”改造。这种“退出”机制,虽然有给改造主体施加压力转为动力,高效推进动迁实施旧改的用意,但无疑风险也太大了,且极不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