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简化“三旧”用地报批

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已按第3点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按建设用地办理“三旧”用地手续。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材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解读:

此规定包含两个措施:

首先,对于落实规模后标图建库的“三旧”用地,直接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改造,此举措节省了正常用地报批程序中的“农转用”以及“补充耕地”等手续。从土规之“减量规划”的历史原因来看,这属于“实事求是、拨乱反正”。

其次,改造方案、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与“集转国”并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