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土地市场与不良资产

一、新《土地管理法》

(一)限制征收

1.条件——公共利益

2.程序——重心前移

3.补偿——大幅提升

(二)放开流转

1.条件——用途 产权

2.程序——“多数决”

(三)、宅基地的流转

1.方式:只能出租

2.方向: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严禁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四)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1.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2.单一供给主体→多元供给主体

3.国有建设用地→国有、集体并重

4.城市→城市、乡村并重

二、不良土地资产的“坑”

(一)产权上的“坑”

(二)行政管理上的“坑”

(三)未出让

1.如有权益,如何实现?

2.前置审批 “三旧”改造

(四)闲置

1.查封是否具有阻却闲置的效力?

2.自行改造是否不适用闲置查处办法?

(五)违约

违反《出让合同》

(六)不符合土规

1.规划条件不清晰

2.规划条件放不下

(七)地价

新旧标准 天壤之别

(八)税负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税负杀手

(九)不同并购模式下的税负对比


收购模式

转让方税费

收购方税费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1.资产转让

2.股权转让

3.增资扩股

4.作价投资

有例外

5.公司分立

有例外

特殊处理

有条件

6.公司合并

有例外

特殊处理

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