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土地市场与不良资产
一、新《土地管理法》
(一)限制征收
1.条件——公共利益
2.程序——重心前移
3.补偿——大幅提升
(二)放开流转
1.条件——用途 产权
2.程序——“多数决”
(三)、宅基地的流转
1.方式:只能出租
2.方向: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严禁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四)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1.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2.单一供给主体→多元供给主体
3.国有建设用地→国有、集体并重
4.城市→城市、乡村并重
二、不良土地资产的“坑”
(一)产权上的“坑”
(二)行政管理上的“坑”
(三)未出让
1.如有权益,如何实现?
2.前置审批 “三旧”改造
(四)闲置
1.查封是否具有阻却闲置的效力?
2.自行改造是否不适用闲置查处办法?
(五)违约
违反《出让合同》
(六)不符合土规
1.规划条件不清晰
2.规划条件放不下
(七)地价
新旧标准 天壤之别
(八)税负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税负杀手
(九)不同并购模式下的税负对比
收购模式 | 转让方税费 | 收购方税费 | ||||
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契税 | ||
1.资产转让 | ● | ● | ● | ● | ● | |
2.股权转让 | ● | ● | ||||
3.增资扩股 | ||||||
4.作价投资 | ● | 有例外 | ● | ● | ||
5.公司分立 | 有例外 | ● | 特殊处理 | ● | 有条件 | |
6.公司合并 | 有例外 | ● | 特殊处理 | ● | 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