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管理体制调整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了农业农村部负责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具体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1、限于宅基地,不包括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

  2、负责事项为改革与管理。其中的改革主要指宅基地的“三权分置”等宅基地利用、流转的制度创新;管理主要指与改革有关及与农业、农民有关的事项,如一户一宅,宅基地的利用管理等。

  3、不包含不动产登记与规划管理事项。

  总的来看,农业农村部门熟悉农村工作,而宅基地极其敏感,由其负责宅基地的改革,是合适的、稳妥的。但是,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改革与管理”,不是“管理与改革”。另外,上述《通知》列进了“合理布局”,似乎隐含着农业农村部要在宅基地规划管理上有所作为。

  二、首次规定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本质上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存在着农户客观上无法分到宅基地的情况。对此,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可以采取的措施大概是建农民公寓,或者提供安置房(征地时)。

  三、下放宅基地的审批权

  《土地管理法》原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这个规定极不便民。新《土地管理法》将该条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删去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

  疑问: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包含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五项

  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多样化利用。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宅基地的退出机制: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依法”是指承接宅基地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2、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盘活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的方式可以是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的方向是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宅基地的有限流转:合作、委托、出租等方式流转,但用途固定(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宅基地改革的方向

  住房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具有生存保障之功能,因此,与商业、办公用房作为单纯的财产不同,住房天然具有保障功能,因此,应当慎重对待之,如国有土地上住房在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需要慎重对待,农村的宅基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等,更需要慎重对待。越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越需要慎重对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宅基地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明显。目前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探索发挥宅基地财产属性的努力。但很不成熟,因此,未能进入新《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