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创新拆补模式—先收购后回购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先收购后回购、按时签约有奖励”的城市更新之拆迁补偿模式,对于稳定被拆迁人的信心、推进拆迁非常有益。

一、具体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的先收购后回购模式,具体流程分三步:收购(市场评估价)→奖励(按时签约)→回购(建安成本价)。

(一)收购。

由征收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的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的房屋。收购对象是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的房屋,收购价格是市场评估价。收购对象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判断依据主要是《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以及《核算办法》

" 《核算办法》关于核算复建安置量和改造成本的规定;收购价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由于我国宅地基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允许公开交易,没有公开市场,如何评估市场评估价,是一个难题。根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宅基地房屋的一般经验,估计此处的市场评估价在4500至10000元每平方之间。

(二)奖励

奖励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奖励的标准是本村村民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这里的“本村村民”是指户籍人口。

(三)回购

回购的标准是本村村民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回购价是建安成本。建安成本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数据,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站会定期公布这方面的数据。

《实施细则》第五条最后两句话是关于集体物业的“先收购后回购”补偿,收购价格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回购的标准、价格未明确。

二、主要特点

(一)规则更加透明,可以有效防范村与村之间的盲目攀比。

《实施细则》之前的旧改政策只是从政府审批的角度规定了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的内容与方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对村民、村集体的补偿标准。《核算办法》

" 《核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具体细化的补偿标准和操作办法)由村集体在不突破总体改造成本的前提下自行统筹实施。”而实际案例中,改造主体支付的补偿标准会远超总体改造成本。超过多少,以什么形式兑现,则是双方协商博弈的结果。

补偿规则不明确导致村在拆迁补偿上盲目攀比、漫天要价,改造主体苦不堪言。

(二)复建安置量保持了历史的延续性,避免补偿标准大起大落。

根据律房律地的测算,《实施细则》规定的“50+25”的人均回购标准与《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规定的以“户”核定的复建安置量大体相当(与以“栋”核定的复建量比较,可能会有一定出入)。理论上村所能得到的复建安置补偿并未减少,有利于该模式的推进实施。

(三)该模式的落地实施尚需配套相关的细则性文件。

尽管该模式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毕竟是对现行政策和实际做法的重大创新,与现行核定复建量、核定改造成本的程序与做法有较大区别,还需出台一系列细则性文件来明确操作程序与解决一些细节问题,如,村民房屋的市场价如何评估、集体物业的回购标准等。

(四)该模式的落地实施会引起现行旧村改造流程的调整。

该模式直接规范对村民和村集体的补偿标准,会连锁引起复建安置量的核定方式变化、成本核定方式变化、复建安置资金监控制度的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