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提高政府收储对原产权人的补偿幅度

一、广州市政府收储出让收入分成补偿标准变迁

历年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分成金额(示例)

2009-2012年

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限制容积率:3.5; 企业分成比例:60%,5-10%的按时搬迁奖励

420000000元人民币

(4.2亿)

2012-2015年

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限制容积率:3.0; 企业分成比例:60%

360000000元人民币

(3.6亿)

2015-2017年

政策

政策文件《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限制容积率:2.0; 企业分成比例:40% (花、增、从50%),逾期搬迁交地,每年扣10%

160000000元人民币

(1.6亿)

2017-2019年

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限制容积率:居住2.0,商服2.5

企业分成比例:40%(花、增、从50%),5-10%的按时搬迁奖励。

200000000元人民币

(2亿)

(按2.5容积率计)

2019年-

政策

政策文件《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

限制容积率:居住2.0,商服2.5

企业分成比例:60%;限制容积率以上的部分10%

320000000元人民币

(3.2亿)

(按2.5容积率计算)

注: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毛容积率3.5、楼面地价20000元∕㎡的宗地为例,均未计奖励。

原产权人选择出让收入分成的,可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不超过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的预付款。

二、政府收储货币补偿标准

政府收储对原产权人实施的补偿,除出让收入分成外,也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分成。对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二部分“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之三.2.(3)规定,估价报告的有效期限,“自提交估价报告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