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政府收储出让收入分成补偿标准变迁 | ||
历年政策 | 政策内容 | 企业分成金额(示例) |
2009-2012年 政策 | 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限制容积率:3.5; 企业分成比例:60%,5-10%的按时搬迁奖励 | 420000000元人民币 (4.2亿) |
2012-2015年 政策 | 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限制容积率:3.0; 企业分成比例:60% | 360000000元人民币 (3.6亿) |
2015-2017年 政策 | 政策文件:《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限制容积率:2.0; 企业分成比例:40% (花、增、从50%),逾期搬迁交地,每年扣10% | 160000000元人民币 (1.6亿) |
2017-2019年 政策 | 政策文件:《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限制容积率:居住2.0,商服2.5 企业分成比例:40%(花、增、从50%),5-10%的按时搬迁奖励。 | 200000000元人民币 (2亿) (按2.5容积率计) |
2019年- 政策 | 政策文件:《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 限制容积率:居住2.0,商服2.5 企业分成比例:60%;限制容积率以上的部分10% | 320000000元人民币 (3.2亿) (按2.5容积率计算) |
注: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毛容积率3.5、楼面地价20000元∕㎡的宗地为例,均未计奖励。 |
原产权人选择出让收入分成的,可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不超过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的预付款。
二、政府收储货币补偿标准
政府收储对原产权人实施的补偿,除出让收入分成外,也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分成。对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二部分“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之三.2.(3)规定,估价报告的有效期限,“自提交估价报告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