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关于租赁性住房建设的规定
租赁性住房是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两年,广州市按照国家的部署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住房,以及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型住房。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三旧”改造政策的优势,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复建集体物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也明确了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70%计收土地出让金。
目前,正在制定相关专项补贴政策来加快推进租赁型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