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是“三旧”改造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三个层次内容:一是完善产权手续,即登记确权;二是完善征收手续;三是完善供地手续。

以前的政策大都集中于如何补办产权与征收手续,除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历史工业用地补办征收手续仍作工业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外,补办征收手续后的供地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填补了这一空白,集中体现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除了重申《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工改工”的规定,还规定了“工改商等用地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即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计收。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完善征收手续后应当交储不得自改的内容,“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的‘工改商品住宅’或‘工改其他公共设施’等用地(旧村改造的除外),由政府按国有土地上旧厂改造政策收储。”

可见,除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必须交储的外,其他历史用地完善征收手续后,均可以协议出让来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