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没有超过规定补偿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41号)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如何理解以上文件中的“没有超过规定补偿标准”?
一是不超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范围;
二是不超过当地政府针对个案所制定的补偿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补偿项目(范围) | 补偿方式及标准 | ||
货币补偿 | 房屋产权调换 | ||
有产权的房屋 | 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 | ||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3个月 | 临时安置费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 |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6个月 | 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 | |
被征迁人补助或奖励 | 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等 | ||
无产权的房屋 | 认定合法建筑、临时建筑 | 给予补偿 | |
认定不合法建筑、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