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工业用地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现行规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出让合同约定
原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工业用地首次转让的条件是“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此条件比较含混模糊,实务中是如何掌握的?
二、实务操作
(一)实务指引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引》,无论是公开转让,还是协议转让,均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宗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此要求未区分工业用地与非工业用地。
(二)实务案例
根据我们收集的工业用地转让的案例,工业地块的首次转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仍然是以完成投资额的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为判断标准,而非判断“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并且,此判断标准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