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图建库上盖物政策的历史沿革

  

两个时间节点:2011年9月2日      2018年4月4日

2011年9月2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首次提出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有上盖物的规定,此前未有文件对此作出规定。

  17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日为准)。

  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际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该款仅仅规定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有上盖物,却并未针对该上盖物基底面积的具体比例作出详细性规定

  2018年4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上盖物基底面积的具体比例。

  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地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申请纳入改造范围。

  上盖物基底面积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