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房用地之自行改造

 

  一、供地方式

  (一)划拨供地

  改造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划拨供地。

  (二)出让供地

  协议出让、毛地出让。

  二、地价政策

  (一)工改工

  1、省的政策:《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2、广州市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旧厂房不改变用地性质,自行改造工业厂房(含科技孵化器)的,不分割转让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的,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3、东莞市的政策:

(1)在工业保护线内,连片“工改工”项目在整体规划前提下,实行生活配套设施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集体建设用地“工改工”项目,经与集体协商可参照国有土地延长使用年限,无需公开交易。

(3)放宽“工改工”项目产权分割限制,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允许全部分割销售,不再限定总建筑面积和单栋建筑面积,分割销售单元最小建筑面积降低至500平方米。

(4)进一步加强“工改工”财政补助:“工改工”项目计提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市财政全额补助给改造主体,75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企业形成的税收市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改造主体。单个项目累计中请的补助(含拆除补助、新建补助)总额最高可达到1400万元。

(5)M0政策: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实施“工改M0”的,M0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除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必须公开出让以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与其他类型用地混合利用。

  (二)工改商

  国有土地旧厂房按规划新用途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商业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深圳市是按照基准地价。

  (三)工改新:5年过渡期

  1、省的政策: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广州市的政策:

  也是给予5年过渡期。国有土地旧厂房利用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的,可按现有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按照“工改工”政策执行。5年过渡期后,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广州市没有M0政策。

  (四)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地自改

  1.划拨: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地,无论新增还是存量,只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均可以划拨供地。

  2.公开出让:非旧改自改的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地,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第(二十五)条第4项规定,“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须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协议出让、优惠地价

  旧改自改的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用地,按照6号文的规定,教育、医疗、体育用地、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科研用地、市级以上驻穗科研机构的科研用途用地,按20%计收;其余商务设施性质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按40%、增容部分按7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完善手续的工业用地

  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经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如改造前后用途均为工业用途的,按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工业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