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方案批复是否可诉?

  一、(2016)最高法行申4469号案例

  (一)观点: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行为,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联合村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送西安市城改办审批,西安市城改办于2013年9月5日作出市城改发〔2013〕232号批复,原则同意联合村按上述方案实施改造,并就项目概况、改造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及措施等事项予以批复。该批复系根据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造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仅系整个城中村改造的一个程序性环节。

  对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及补偿行为,再审申请人如对安置补偿行为不服,应直接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同观点

  (一)观点: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是可诉的。

  (二)理由:

  1、征地批复是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批复,但是可诉的;

  2、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影响、应直接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成立的,因为在“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往往是双方协商,并不存在一个行政行为可供起诉。

  三、相关案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起诉吗?

  2、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诉吗?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诉吗?

  4、规划选址意见书可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