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管理的六大审批
一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44条。结果文件通常是《关于﹡﹡市﹡﹡区﹡﹡﹡﹡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一般国土部或国土厅行文。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审批结果文件同上。
三是项目申请用地的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53条、60条、61条、62条。
四是项目供地方案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54条。第三和第四种审批通常合并办理,可以称为“项目用地审批”,由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即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58条和65条。审批结果文件是《收地决定》。
六是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56条。